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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u113登录摩托车、电动车管理暂行规定
发布时间:2012年11月19日 点击数:

为维护校区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,确保校区交通秩序良好,保障广大师生员工交通安全,净化校区育人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结合校区道路交通现状,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校区严格限制燃油摩托车、电动车进入。除公安部门、保卫办勤务、后勤维修用摩托车、电动车外,其他摩托车、电动车严禁在校区内行驶。

二、确需进入校区行驶或停放的燃油摩托车、电动车须经保卫办批准。

(一)驾驶员必须为校区教职员工或校区工程建设人员,且确有需要者方可申请。外来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区。

(二)申请进入校区的摩托车必须牌照齐全,车况良好,驾驶人持有相应驾驶执照。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、完整,不得故意遮挡、污损,牌证不全及无牌无证车辆严禁进入校区。

(三)申请者向保卫办领取机动车辆申请表,由所在单位、校区相关部门负责人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性,签字盖章后提交保卫办审批。

(四)经保卫办审批合格后,车辆方可进入校区,有效期为一学期。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必须及时到保卫办重新审批,否则不得进入校区。

三、摩托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、法规及校区交通管理规定,服从校区管理人员的指挥,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

(一)校区内,骑乘时均应戴安全帽,夜间不得开远光灯,严禁超载、超速、穿拖鞋和单手骑行及其他危险行为。校区内限速20公里/小时,校区内行驶应严格按照交通限速标志,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,应当保持安全车速。

(二)夜间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,以及遇有沙尘、大风、雨、雾等气象条件时,应当降低行驶速度。

(三)除公务需要和紧急情况外,在校区内行驶的摩托车、电动车后座不得载人。

四、属就近停放的摩托车、电动车进入校区后,必须就近停放在指定位置。指定停放位置为:

(一)东门南侧(纬3路)临时停车场。

(二)内环西门东侧临时停车场。

五、处罚

(一)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,凡弄虚作假、伪造申请材料者一经发现,一律禁止进入校区,如因弄虚作假造成后果者,责任自负。如有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,报有关部门处理。

(二)凡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,由保卫办将车辆移至指定停放位置,如有损失,车主责任自负。

(三)凡二次及以上违规屡教不改者,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区。

(四)不遵守规定,无理取闹,影响恶劣者报公安部门处理。

(五)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者,遵照交通法规,报交警处理。严重交通肇事者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六、附则

1.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
2.本规定由ku113登录保卫办负责解释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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